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2453号
原告: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白石路5号福田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XX4。
法定代表人:万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娇铃,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聚龙山片区锦绣中路与规划三路交汇处兴源鼎新科技厂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F。
法定代表人:张建炜。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被告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以另案反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同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3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49,506元,由原告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担25元。
审判员  李旭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