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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源鼎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民初1360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兴源鼎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金牛西路16号华翰科技工业园2号厂房23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490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仿,广东广和律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文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超前,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住址***,
被告曾佐桥,男,汉族,1952年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上海临港宝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新元南路555弄1-60号3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50851600。
法定代表人傅星。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30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同时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源鼎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32元(已由原告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翼
人民陪审员汤云霞
人民陪审员*宏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