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圣创(深圳)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3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勤,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兴源鼎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审案号:(2016)粤0303民初1437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又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东
审判员*灵玲
代理审判员黄玮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