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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602民初3794号
原告: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55年2月8日,不识字,住武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录所,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诉,***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反诉,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武威电力光明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