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电建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威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2220号
原告: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工业园区A区兴园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彭国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科,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永,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2元(已减半),由成都易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谭小雨
书 记 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