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02民初3122号
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古浪县古浪街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汉族,1987年2月8日,住甘肃省民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电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甘肃大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忠永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