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诉曹金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00618号
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7元,减半收取1404元,由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黄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