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12民初7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2002号人才创业园A楼208室,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2587852527M。
法定代表人:谢大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添晶。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9号贤盛发湘府机电设备市场第8栋2楼5-13号,统一信用代码91430103MA4L4RRR19。
法定代表人:白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湖南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市智联信通)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智联信通)、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添晶,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湖南智联信通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501000元;2、被告湖南智联信通按拖欠款项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300元,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51300元;3、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湖南智联信通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被告湖南智联信通向原告采购了901000元的设备、每年20000元的智慧照明监控软件和云服务,原告已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时间向被告湖南智联信通提供了相应货物和服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湖南智联信通需于2016年12月25日前付清901000元货款,并从2017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1月1日向原告支付20000元的智慧照片监控软件和云服务费用。被告湖南智联信通于2016年12月21日通过黄容向原告支付30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向原告支付10000元、于2018年4月9日通过张文教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合计支付了460000元。被告总共需向原告支付961000元(含3年软件和云服务费用),被告湖南智联信通仍欠原告501000元。根据2018年12月4日的《还款计划》,被告***作为保证人,和被告湖南智联信通一起向原告承诺2019年4月1日前付清货款481000元,如果超过约定时间付款,则被拖延一天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综上,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共同辩称,原告以湖南智联信通签约代表***作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二、湖南智联信通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向原告订货901000元是事实,但实际履行中双方口头协商就货款支付时间和交货时间进行了变更,双方都没有异议。湖南智联信通已支付原告货款460000元,原告也向湖南智联信通交付了货物,但因原告交货安装后反复出现故障,在湖南智联信通按约通知后原告没有按约履行售后保修等义务,致湖南智联信通项目几年来不能正常使用,为此湖南智联信通行使合同抗辩权迟延原告下差货款合情合法。就原告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和造成湖南智联信通的损失,湖南智联信通已提出反诉。三、原告请求湖南智联信通按下差款项的30%支付违约金150300元没有任何合同依据。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未履行售后质保义务的违约金45050元(按采购合同总额901000元的5%计算);2、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反诉被告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质量售后质保和维修维护义务;3、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反诉原告采购反诉被告生产的智能照明系统及产品,同时就产品种类、数量、价款、货物交付、系统云服务、售后服务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因实际情况变化,双方口头协商同意就货款和货物交付时间进行了变更,但反诉被告交付产品安装使用后即出现产品硬件故障及系统故障等各种问题。为此,反诉原告几年来按约多次要求反诉被告进行售后更换、维修等服务,但反诉被告总是推托与搪塞,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导致反诉原告服务的出租方多次追究反诉原告的合同责任。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不履行产品及系统的售后服务义务,系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反诉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反诉原告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辩称:一、被告湖南智联信通反诉称,合同签订后,因实际情况变化,双方口头协商同意就货款和货物交付时间进行了变更,原告不予认可,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二、被告湖南智联信通提出原告交付产品出现问题后而原告推托,但原告在提供售后服务时,组织一个微信群,但凡湖南智联信通提出问题,原告都及时进行解决。2019年,湖南智联信通寄了四台设备到原告维修,原告进行检测维修并已经将两台维修好的设备寄还给湖南智联信通,另外两台设备是因为现场环境导致出现问题,不属于原告的售后范围。三、2018年12月4日,厦门市智联信通与湖南智联信通、***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还款协议,说明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不存在争议,否则湖南智联信通、***不可能承诺还款。原告在质保期内已经履行了售后义务。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采购合同、销售出库单、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律师函及邮寄单、***的身份证复印件、“永州智慧照明交流群”聊天记录。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被告***质证认为:对于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对于货款、货物交付时间进行了变更,实际付款时间、交货时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对于销售出库单、银行转账凭证无异议;对于还款计划的的真实性无异议,因原告坚持要求先付款再提供售后,湖南智联信通、***才签订了这份还款计划,湖南智联信通付款后,原告未提供售后服务,湖南智联信通才停止付款,之后湖南智联信通向原告发出一个还款计划,但是原告不同意,也未签字确认;湖南智联信通、***有收到律师函,但不认可律师函的内容;对于“永州智慧照明交流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微信群有7个人,原来有9个人,白周波在该微信群里发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提交了采购合同、产品故障图片、永州市零陵区路灯控制系统故障汇总、微信群聊的售后服务沟通信息、智能照明监控系统及设备租赁协议。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质证认为:对于采购合同无异议;对于产品故障图片有异议,湖南智联信通向原告寄回四台集中控制器,原告修好了两台集中控制器并寄回湖南智联信通,剩下两台是环境因素所致,原告才建议作报废处理;对于永州市零陵区路灯控制系统故障汇总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原告未收到这份函件,但是原告一直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微信群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一直提供售后服务,并未敷衍,至于对方提出2G升级4G的问题,湖南智联信通在购买之时就知道产品是使用2G的,所以产品升级为4G不属于原告提供的售后服务范围;对于智能照明监控系统及设备租赁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并非该份协议的相对人,该份租赁协议中的数量与湖南智联信通向原告采购的数量不一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日,厦门市智联信通(供货方、乙方)与湖南智联信通(需货方、甲方)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型号为SEMS-RTU09C的单灯控制器3000个(200元/个),总价600000元;设备型号为SEMS-CC08的集中控制器70个(4300元/个),总价301000元;设备型号为SEMS-V3的智慧照明监控软件,10000元/年,总价10000元,费用从2017年1月1日算起,费用支付日为当年的1月1日;云服务10000元每年,总价10000元,费用从2017年1月1日算起,费用支付日为当年的1月1日;技术参数均以产品说明书为准,项目合计金额901000元;质量标准按乙方企业标准,设备包装为乙方出厂标准包装;签订合同日起3天内预付5万元定金,签订合同日起10天内付齐总货款的70%后发货,余款30%在2016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甲方应该在收货之时,当场确认品牌、型号、数量、外观及资料等,并于当日将收货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传真件需签名或者盖章,如未回传或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货已经接受无异议;甲方应该在收到货物三天内组织质量检验,如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收到货物的一周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异议,逾期视为甲方对货物质量无异议;如确实存在设备质量问题的,乙方必须收到甲方返回的设备后三天内更换并承担运费;自设备售出之日5年内非人为硬件故障,由甲方送至乙方处免费维修;5年后按实际发生故障收取维修费;公司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如未经乙方许可私自维修或者修改设备导致的损坏,乙方概不提供保修服务;如果甲方超过约定时间付款,则每拖延一天按本合同金额之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天没有支付款项的,甲方须向乙方赔付本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等等内容。厦门市智联信通与湖南智联信通均在该份合同上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2016年12月,厦门市智联信通向湖南智联信通送交了1280个SEMS-RTU09C的单灯控制器、40个SEMS-CC08的集中控制器(模块更换为CDMA模块)。2017年7月,厦门市智联信通向湖南智联信通送交了1720个SEMS-RTU09C的单灯控制器、30个SEMS-CC08的集中控制器(模块更换为CDMA模块)。2016年12月21日,湖南智联信通通过黄容向厦门市智联信通转账付款300000元。2017年8月25日,湖南智联信通向厦门市智联信通转账付款10000元。2018年4月9日,湖南智联信通通过张文教向厦门市智联信通转账付款150000元。湖南智联信通共计向厦门市智联信通付款460000元。
2017年8月30日,湖南智联信通(出租方、甲方)与永州市零陵区路灯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智能照明监控系统及设备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3200个SEMS-RTU09C的单灯控制器、200个CC08的集中控制器(以系统配置数量为准)、1套V3的智能监控软件、1套含各项配套设施的监控中心,以上设备及监控中心使用地点均为永州市零陵区;设备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止,第一次签订协议为一年,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签订协议的期限分别为三年,本次协议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98万元整;租赁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甲方必须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设备及监控中心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乙方验收合格后使用,对于验收后不合格的设备,甲方应在7日内无条件更换;本协议第一条所列设备根据各路段实际情况安装、调试完成后有剩余设备的,剩余设备均应存放至乙方指定地点(监控中心),以便后续维护使用;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租赁设备的维护及配套软件的后续版本更新服务,确保租用设备能正常运行和使用;为乙方提供运营服务时所需的技术人员(对监控中心全时值班),并且无偿为乙方培训技术上岗人员;租赁期间内设备出现故障时,由甲方无偿提供微信服务,租赁设备运营期间,租赁设备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甲方承担等内容。
2018年12月4日,湖南智联信通、***共同向厦门市智联信通出具一份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明确湖南智联信通欠厦门市智联信通货款481000元和借款100000元,共计欠581000元,并承诺截止2018年12月25日付款101000元,截止2019年1月25日付款180000元,截止2019年4月1日付款300000元,逾期付款则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违约金。湖南智联信通在该份还款计划上盖章,***在该份还款计划的“保证人(签字)”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湖南智联信通与厦门市智联信通通过“永州智慧照明交流群”沟通案涉合同项下的集中控制器事宜。白周波在该微信群陆续提出,这个设备(集中控制器)坏了寄回厦门检修,返回来说建议报废;设备保质期三年内不是人为的原因导致损坏的,硬件设备免费维修,这种本身就是硬件故障问题,售后保质期内故障需要解决的,因为一个控制板就报废一天,相当于花几千块更新一台,这样以后怎么跟这些单位签长期合作;另外设备从2G通讯升级到4G的方案定下来没,更换模块又怎么弄,(要更换)60(套),谢总(***)那边还有30套左右;合同上写的售后升级和维护包括这些(模块升级,升级集中器)吗,坏了的集中控制器售后怎么负责;17年初发2G的产品,18年就要淘汰2G网络了;测控板损坏都有什么可能导致,不能更换测控板?这种设备由防雷方式吗?已经安装在控制箱内部了;寄了4台给你,2台就是测控板坏了,只用了50台不到,半年的时间;既然设备本身具有防雷功能,我们也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依然出现了雷劈的故障,这不是人为的,你我都没办法控制;先把2G更换成4G的问题解决了,换通讯模块什么费用,升级到4G又是什么费用,改板件什么费用,测控板更换一个多少钱也报过来。厦门市智联信通的人员在该微信群陆续回复,CC08可以换模块的,预定新的模块进行更换,同时升级集中器;合同上仅针对当下购买的设备仅常规升级和维护;故障的设备检测分析,若是设备原因导致,免费维护,外部原因由现场负责;当下的电信CDMA还是可以使用,只是通讯效果较差;那个是强电导致测控板烧了,整个板件烧了,无法维修,所以建议报废,高压强电或雷击产生的感应雷导致的可能性较大,整个板件烧了,关联的其他板件IC也会受到影响,即使更换,使用寿命也会缩短;设备本身就有防雷和防高压,但不能完全杜绝,设备做到的是尽量避免;设备的故障反应是现场线路环境存在异常,问题的根源在于解决或防护线路冲击,设备可维修的,我们必定全力维修,不会随意下报废的决定,像这两台,若是维修,费用高,寿命短,从价值上评估,才建议报废;这种确实不是人为因素造成,而是不可抗力导致;模块升级通过购买4G模块进行更换,再对集中器设备进行升级,CC08的设备无法直接升级4G,需要改板件;若是换成移动或联通的,那么只需要更换模块以及更换软件版本即可,测控板更换的费用2000元/个。厦门市智联信通的人员还向白周波发出一份CC08通讯模块升级通知。
2019年11月,厦门市智联信通委托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清华向湖南智联信通、***邮寄律师函。厦门市智联信通向湖南智联信通提出,湖南智联信通应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厦门市智联信通付清设备款901000元并按年支付智慧照明监控软件和云服务费用,但湖南智联信通未按时支付;2017年5月24日,湖南智联信通向厦门市智联信通借款10万,但湖南智联信通未偿还该笔借款;湖南智联信通、***出具还款计划后,仅收到***支付的10万元,尚欠501000元未予支付;要求湖南智联信通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2日内付清欠款501000元。厦门市智联信通向***提出,截止2018年12月4日,湖南智联信通尚欠厦门市智联信通货款481000元未予支付;2017年5月24日,湖南智联信通向厦门市智联信通借款10万,但湖南智联信通未偿还该笔借款;湖南智联信通、***出具还款计划后,仅收到***支付的10万元;要求***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2日内向厦门市智联信通支付481000元。
本院认为,厦门市智联信通与湖南智联信通签订的的采购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3000个单灯控制器(SEMS-RTU09C)的金额为600000元,70个集中控制器(SEMS-CC08)的金额为301000元,智慧照明监控软件的每年使用费为10000元,云服务的每年使用费为10000元。厦门市智联信通于2016年12月向湖南智联信通送交了1280个SEMS-RTU09C的单灯控制器、40个SEMS-CC08的集中控制器(模块更换为CDMA模块),于2017年7月向湖南智联信通送交了1720个SEMS-RTU09C的单灯控制器、30个SEMS-CC08的集中控制器(模块更换为CDMA模块),并向湖南智联信通提供了智慧照明监控软件、云服务,湖南智联信通未在收到货物的一周内书面向厦门市智联信通提出异议,视为湖南智联信通对货物质量无异议,湖南智联信通依约应向厦门市智联信通支付设备款901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年支付监控软件、云服务使用费2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如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厦门市智联信通必须在收到湖南智联信通返回的设备后三天内更换并承担运费;自设备售出之日5年内非人为硬件故障,由湖南智联信通送至厦门市智联信通处免费维修。湖南智联信通于2019年向厦门市智联信通寄回4台集中控制器,厦门市智联信通维修并寄回2台集中控制器,但2台集中控制器因高压强电或雷击等人为因素导致故障而未维修且厦门市智联信通建议报废,故2台集中控制器的货款8600元应予扣除。湖南智联信通依约应向厦门市智联信通支付的设备款为8924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监控软件、云服务使用费60000元,合计952400元。湖南智联信通已经付款460000元,仍应付款492400元。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拖欠款项的30%计算,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应为147720元(492400元×30%)。湖南智联信通、***于2018年12月4日共同向厦门市智联信通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1日付款581000元且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0.5%。***在还款计划上明确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原告诉请***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至于湖南智联信通关于原告未履行售后质保义务且应支付违约金45050元的反诉主张。合同约定的厦门市智联信通的售后服务为设备售出之日5年内非人为硬件故障,由湖南智联信通送至厦门市智联信通免费维修以及厦门市智联信通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根据在案证据,厦门市智联信通与湖南智联信通共同组建了微信群,厦门市智联信通通过微信群聊向湖南智联信通提供咨询服务以履行合同约定的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厦门市智联信通对于湖南智联信通寄回的4台集中控制器中的2台进行免费维修、回寄并检修建议2台集中控制器作报废处理。厦门市智联信通依约向湖南智联信通履行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湖南智联信通认为厦门市智联信通未履行售后质保义务并反诉主张违约金4505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湖南智联信通反诉主张厦门市智联信通继续履行合同并完成相关质量售后质保和维修维护义务。合同的“售后服务”条款明确约定了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设备免费维修的质保期及收费维修事宜等内容,厦门市智联信通应按照合同“售后服务”条款的约定履行售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492400元及违约金147720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照采购合同的售后服务条款内容之约定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00.5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纯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苏秋祝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