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519号之二
原告:靖江杭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2278X612,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新生村1组。
法定代表人:姚背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平,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市昌达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Q5A867Y,住所地靖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桥路2号1幢15。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
原告靖江杭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昌达物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杭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4元,减半收取计3602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27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 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鞠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