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1294号
原告: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哉乐桥镇乐桥村霍湾村民组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388号池州红森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260元,即应缴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费其余部分,应当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缴案件受理费7,2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