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1294号 原告: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哉乐桥镇乐桥村霍湾村民组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388号池州红森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260元,即应缴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费其余部分,应当按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浩胜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已缴案件受理费7,26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