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103执保1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中路59号。 被申请人: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森桥印象小区54幢102。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2023)辽1103民初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2000********的存款718563.13元、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账号为2000********的存款718563.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解除了对被申请人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2000********存款718563.13元、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账号为2000********存款718563.00元的冻结。 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