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103执保59号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申请人: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2000********的存款718563.13元、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账号为2000********的存款718563.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查询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无法查封。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无标的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