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322号
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森桥印象小区54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48648633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595号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487660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GPTQ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九华街道开源路8号锴鑫铭城3栋2**100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282090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临港基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泰富建设工程(蚌埠)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348元(原告已交纳),收取100元,由原告池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