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意利宝家居有限公司

某某、意利宝(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财保224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刘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意利宝(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占马屯(宇通路南侧),注册号:410104100001181。
法定代表人姚孟海,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65********。
被申请人郑州意利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合欢路与双拥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7544241X4。
法定代表人刘从洋,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4********。
被申请人郑州宝隆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郑汴路交叉口(建业城市花园70号楼),注册号:410100100077853。
法定代表人董伟。
被申请人漯河大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偃城区海河路金汇地产开发公司1号楼39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0914058625。
法定代表人陈世立,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63********。
被申请人姚孟海,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王军梅,女,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刘从洋,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陈世立,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郝志玉,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刘媛媛,女,汉族,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意利宝(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意利宝家居有限公司、郑州宝隆石化有限公司、漯河大象置业有限公司、姚孟海、王军梅、刘从洋、陈世立、郝志玉、郝志玉、刘媛媛的银行存款1019333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意利宝(河南)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意利宝家居有限公司、郑州宝隆石化有限公司、漯河大象置业有限公司、姚孟海、王军梅、刘从洋、陈世立、郝志玉、郝志玉、刘媛媛的银行存款1019333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