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财保796号
申请人郑州意利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合欢路与双拥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东枫外国语学校(曾用名:郑州名门枫杨外国语学校),住所地中牟县刘集镇琼花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4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东枫外国语学校(曾用名:郑州名门枫杨外国语学校)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15550000001529894账户的存款11359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郑州东枫外国语学校(曾用名:郑州名门枫杨外国语学校)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15550000001529894账户的存款1135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