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九龙山度假区*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港区九龙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马家荡村。
法定代表人:冯雪男,执行董事。
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伟
审判员*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