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2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幢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2770306U。
法定代表人:祝昌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华磊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向***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