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363号
原告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1504室-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元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书记员***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