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2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7栋501室,机构代码:9145000074512688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西优米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18号,机构代码:91451200MA5P28HK3X。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优米云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河池仲裁委员会所作(2022)河仲调字251号《调解书》,本院立执行案号:(2023)桂12执163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共同向本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自行达成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