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223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2688XN,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7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3MA5N01D026,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凤城镇巴烈社区原县旅游局北面私宅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12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凤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润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3)桂1223执44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凤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2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5804.75元和本案执行费965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凤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凤山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建设项目工程款。于202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23)桂1223执4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凤山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在凤山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735462.751元(包含加工费、受理费和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因冻结、划拨、提取时间较长,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1223执4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