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9民初3089号
原告:武林,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太原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星星,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住小店区。
被告: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7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武林与被告*星星、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武林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林以与被告*星星、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武林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