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3777号
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彭发水,总经理。
被告:江苏天合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万良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合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俞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