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民初399号
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37层。
法定代表人:彭发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本溪市盛步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南老台村。
法定代表人:邹广志,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市盛步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4元,(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远利
审 判 员 吴洪林
人民陪审员 黄世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