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3035号
原告: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西二路88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永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添,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中心1号办公楼37楼。
法定代表人:彭发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多能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登记立案,依法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ABB开关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郭媛媛)
代书记员( 王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