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703号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8栋。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靖,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芷菁,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被告: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道贵。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蓉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双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