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585号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8栋1单元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钰玲,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畅,男,公司员工。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2022年3月31日,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22元,减半收取计8,611元,由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