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778号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8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账号为×××和开户行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和开户行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支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以15313192.41元为限。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13192.4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