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778号之一 原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28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战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37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13192.41元。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13192.4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