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财保114号 申请人:***,女,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7153106B。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高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东风街以南志远路以***名郡10号社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X7HE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