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2567号
原告:潍坊全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4-6南区西一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BYKXX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甘泉社区芙蓉道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M4MAB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3299号新华大厦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8715310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全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山东道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潍坊全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全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全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财产保全费1104元,共计2422元,由潍坊全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