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金洲上居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85号 申请人: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融基大厦2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97450174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金洲上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Q3KT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威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金洲上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9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淄博金洲上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护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