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采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天驰赛车运动有限公司、山西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25民初1293号
原告:晋城市采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翟河底村水山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永亮,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萍、王学林,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天驰赛车运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岗头村委院内西5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秀水苑西门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旭明,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城区晋韩街556号万苑小区201号。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晋城市吴王山科健养老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翟河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秦培宗,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晋城市采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天驰赛车运动有限公司、山西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晋城市吴王山科健养老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城市采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采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采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晋城市采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卫敏丽
人民陪审员 王广军
二○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