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山西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2589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犁川镇人。
原告:***,男,2001年8月11日生,汉族,籍贯同上。
原告:朱雅楠,女,1993年3月1日生,汉族,籍贯同上。
原告:***,男,1937年6月26日生,汉族,籍贯同上。
被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犁川镇人。
被告:山西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秀水苑西门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
负责人:王景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雅楠、***诉被告***、山西鑫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雅楠、***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朱雅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尹艳芬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焦利利
书 记 员 任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