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73行初5213号
本院于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对起诉人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73行初5213号行政裁定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第1页中的“2022年1月14日”,现补正为“2021年9月14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补正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朱 蕾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法 官助 理 吴 桐
书 记 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