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399号
原告: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灯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5502378628。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兴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凤凰社区(销售服务楼北楼、维修服务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3651393X。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中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先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