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3财保1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1881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0962675F。
法定代表人:庞治国,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05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
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鲁0783财保179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2020年7月27日,潍坊市宇虹防水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及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