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司里街南区11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60962675F。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2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律师代理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1795元。该借款本息分两笔还清,分别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1795元。如果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任一笔,***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及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如果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支付借款本息的相关义务,关于本案纠纷双方以后互不追究;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因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2日、2022年5月19日,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对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鲁A2××**的沃尔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2××**的传祺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A9××**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1097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未予处置。
4.2022年5月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司里街南区11号进行现场调查,该地址因疫情被封控管理,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执行工作人员拍照留存。
2022年5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冻结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1795元及应付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顾延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