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执异6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17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此后,**又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