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七区3号楼8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司里街南区11号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