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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七区3号楼8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司里街南区11号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