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1672号
原告:济南港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均为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港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济南港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港友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港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财产保全费1030元,均由原告济南港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綦晓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