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锋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林业晓、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5民初2267号

原告:***,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珍,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业晓,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渝婷,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6号天筑鑫城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988031347。

负责人:农永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桂园路8号汇一联商务楼副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310217977B。

负责人:李文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伶,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该公司职工。

被告:广西锋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江南街道螺香街三卡安置地C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10GY2N。

法定代表人:黄海云,该公司经理。

***与林业晓、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12月31日作出通知书依申请追加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广西锋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苏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 紫 眉

书 记 员 欧阳静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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