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锋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锋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81民初1331号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南大路438号红木检验检测中心4楼40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617475115。
法定代表人:陆贤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德,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锋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花山路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北角崇左市万沣名车城A座五楼5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10GY2N。
法定代表人:黄海云。
被告:***,男,1984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
原告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锋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以与广西锋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系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表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广西卓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潆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云儿
书 记 员 杨蕊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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