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10530号
原告:意万欧(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32号2栋2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花山路与城南八路交叉口东北角崇左市万沣名车城A座五楼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意万欧(广州)有限公司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万欧(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意万欧(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