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立森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381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17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健新。
被执行人东莞市**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汽车客运东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潘晏来。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共350471.5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6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于2019年3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石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东莞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50×××60),冻结期限一年,并于2019年5月5日对该账户上已冻结的金额进行扣划,扣划得款1872.58元;于2019年3月20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账号为20×××29)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19年5月5日对该账户上已冻结的金额进行扣划,扣划得款244.59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划拔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38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玉坤
审判员  肖 丹
审判员  赵福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