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亿丰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亿丰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82民初249号
原告:开原亿丰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住开原市老城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开原亿丰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开原亿丰粮食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本金30万元及约定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300T顺逆流烘干塔一套,总价款72万元,交货地点为辽宁省开原市。我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设备(符合正常生产的全部条件)。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款,只给付了42万元的货款,余款迟迟未付。后期于2017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剩余30万元货款的给付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为2017年12月末付款10万元、2018年5月1日前将剩余20万元一次性付清。可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将剩余三十万元货款给付。多次催要仍拒不理睬,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给付货款,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又不能提供被告的下落和详细信息,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开原亿丰粮食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开原亿丰粮食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