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0民初286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欧阳志雍,男,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
第三人:贵州苗岭半亩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莲,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欧阳志雍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据于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忠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