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汇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中汇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7902号
原告:宁夏中汇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夏西区金波北路东侧银川市西夏万达广场二期A区2号住宅楼1-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5317749212X。
法定代表人:朱前进。
被告:***,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宁夏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舒,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夏中汇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宁夏中汇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中汇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温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