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5执23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住宁夏中卫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中汇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中汇升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行标的12495元,执行费8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05执2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