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81民初10号
原告:江苏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林郭勒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通辽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科尔沁区南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贺骏,职务:总经理。
被告:通辽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霍林郭勒第一加气站,住所地霍林郭勒市珠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江苏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通辽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霍林郭勒第一加气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通辽中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霍林郭勒第一加气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计15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