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02民初3722号
原告:庆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长庆桥镇。
法定代表人:关鹏,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昆仁,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系该公司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庆阳市西峰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
法定代表人:田兴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西峰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庆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35元,减半收取9967.5元,由原告庆阳市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玉璇